作死!软件公司为境外电诈公司开发虚假贷款软件
软件开发公司,是为企业或者个人
开发软件应用的方式获取收益的,是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来赚钱,然而,如果将自己的专业技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就会和任何一种犯罪的专业技能一样收到法律的严惩。
明知所加入的境外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依然按照
软件开发公司老板的要求开发虚假贷款类软件,导致国内多人受骗。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莫某有期徒刑九年、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
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张某、莫某偷渡到缅甸,加入“亨利公司”。明知该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公司老板“赵总”让其开发虚假贷款类软件目的是电信诈骗,二人仍接受安排,开发虚假贷款类软件、
安卓软件源代码及进行后期修改维护等工作,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21年回国后,二人在国内继续为“赵总”开发虚假贷款类软件。其中,张某开发了“有呗钱包”等虚假贷款类软件并进行了修改维护等工作。莫某开发了“分期钱包”等贷款类软件,进行美化后将上述软件在手机应用商城上架。客户注册登记贷款时,软件通过植入链接等方式把客户引流到其他贷款网页上,诱骗客户下载多款没有通过审核和上架的虚假贷款软件,以此实施诈骗犯罪。在缅甸期间,张某非法获利130万元以上,收入泰达币69万余个;莫某非法获利120万元以上,收入泰达币近31万个。
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张某、莫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亳州中院提起上诉。
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莫某系从犯,且莫某所实施诈骗犯罪的犯罪形态系未遂,对二人可减轻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应予纠正。亳州中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